一 適用范圍:本規程適用于金屬鋸床的安全技術和現場規范 | ||||
二 主要危險源及有害因素 | ||||
序號 | 危險發生的原因和過程 | 易引發事故 | ||
1 | 工件裝夾不牢或進刀量過大,造成工件彈出或鋸刀片崩斷。 | 機械傷害 | ||
2 | 未停機裝夾工件。 | 機械傷害 | ||
3 | 防護裝置未裝、防護罩虛放或可調式防護裝置未及時調整。 | 機械傷害 | ||
4 | 冷卻液進入機床操縱箱,電氣原件受潮造成漏電。 | 觸電 | ||
三 依據的法規標準 | ||||
序號 | 法規標準名稱 | 適用章節 | ||
1 | GB 12266-90《機械加工設備一般安全要求》 | 4.5.1-2、4.6.4-5、6 | ||
2 | GB 15760-2004《金屬切削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條件》 | 5.1、5.2.3、5.4.6、5.5 | ||
3 | GB 8196-2003《機械安全防護裝置、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》 | 6 | ||
4 | GB 16454-2008《金屬鋸床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》 | 6 | ||
四 安全技術規程 | ||||
項目 | 主要安全技術要求 | 備注 | ||
管理 要求 |
1.金屬鋸床作業崗位須編制《金屬鋸床作業崗位安全‘四清楚’卡》并懸掛在作業現場,作業人員須經過崗位安全培訓考核,達標后發“上崗證”,上崗作業時須攜帶。 | * | ||
作業環境和設備要求 | 2.鋸床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,平臺和通道必須防滑,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。 | * | ||
3.有可能造成纏繞或卷入等危險的運動部件和傳動裝置,應予以封閉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、或設置安全警示標識;危險運動零、部件的防護罩、蓋及各操作手柄應安裝可靠有效。 | * | |||
4.鋸輪、皮帶輪和鋸條(除加工區部分外)應用固定式和/或可調式防護裝置防護,其中:臥式帶鋸床的鋸輪和帶鋸條運動部分防護罩完好,圓鋸床的安全罩或擋板應與圓鋸片外露部分相適應,弓鋸床根據需要設置擋板并完好;臥、立式帶鋸床工作時,加工區防護裝置應能調整至與工件保持最小安全距離,即盡可能靠近工件;立式帶鋸床工作臺上所使用的蓋條(或墊塊),應保*證鋸條兩側的間隙不大于3mm;滑車型立式帶鋸床的進給部分應設置限位裝置,限位應可靠。 | * | |||
5.鋸片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擋板的設計應與圓鋸片外露部分相適應,其位置應靠近最前使用位置。 | * | |||
6.鋸床開關靈敏、可靠,標識清晰;能及時切斷電源,無缺損、破裂。 | * | |||
作業活動 | 7.工作前對進給系統進行操作試驗,確保靈敏可靠。 | * | ||
8.操作時應調整好安全防護罩或擋板,工件夾緊和鎖緊可靠;鋸條(片)應拉緊或裝夾牢固,進刀量在允許范圍內;在立式帶鋸床上進行手動進給時,應使用加工區專用工具,以防止手或手指進入加工區。 | * | |||
9.鋸長料時,前、后應使用托架(見圖示),防止材料鋸斷時墜落傷人。 | * | |||
10.快進時嚴禁運轉鋸條(片),控制速度,避免鋸條(片)撞擊工件崩斷傷人。工進時應選擇合理的進給速度。 | * | |||
檢查(測) | 11.建立鋸床點檢及潤滑標準,每日工作前操作人員須對鋸床進行點檢,點檢重點是:各類防護罩、擋板等完好,操作手柄檔位分明并與圖文標示相符、定位可靠,停止和鎖緊機構安全可靠。各操作按鈕標示清楚等。 | * | ||
應急處理 | 12.遇有人身觸電危險的情況,應立即關閉電源開關斷電,搶救觸電者,并應保護事故現場。 | * | ||
13.發生設備故障或操作失誤時,應立即關閉電源開關,設備停止運轉后方可采取人工措施。 | * | |||
14.如發生機械傷害,應立即進行包扎、止血等處理,防止感染;嚴重的應立即到醫院處置。 |
*
|